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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项目的状况,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达9%,同时减/免税期达到37年。
越南政府常务副总理范平明签署了政府总理关于规定特殊投资优惠的第29/2021/QĐ-TTg号决定。
本决定根据投资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特殊投资优惠税额,时间和条件。
在享受特殊投资优惠时间,经济机构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实际享受优惠的条件,剩余优惠时间将享受相应优惠。
剩余优惠期间按照实际优惠时间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年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年数,地租和水域减免年数。
其中,根据投资法第20条第2款b点实施投资项目的经济机构的收入,适用9%是优惠税率,有效期30年。
对新设投资项目的收入(包括新设项目的扩建),规模3万亿越盾以上,且在获得投资登记整数或投资主张之日起3年内至少支出1万亿越盾的创新中心,研究和发展中心,将适用7%的优惠税率,有效期33年。
属于投资法第20条第2款b点规定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1级高技术项目;有越南企业参加1级链条;增值占经济机构提供的最终产出产品总成本的30%-40%以上;满足级别1技术转移标准。
对根据政府总理决定设立的国家创新中心或属于投资法第20条第2款b点投资项目的主体,将享受5%的优惠税率,有效期37年,需符合以下四项标准之一:属于二级高新技术项目;有越南企业参与2级链条;增值占经济机构提供的最终产出产品总成本的40%以上;满足二级技术转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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